近日,生态环境部上线了咨询回复栏目。
01
关于用标准曲线的回归方程计算油类或石油类浓度是否可行的回复
咨询内容: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中,采用标准曲线的回归方程计算油类或石油类浓度是否可行?
答复内容:
不可行,应严格按照《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标准中所述方法开展检测工作,否则属于方法的偏离。
02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问题
咨询内容: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是否适用于单一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如适用,在何处设置监控点?
答复内容: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的限值要求适用于仅有单一厂房(没有除厂房外的厂区)的企业或项目。如果没有厂区,厂房外的门窗也是可以作为监控点。
03
关于苯胺分析方法问题的回复
咨询内容:
关于苯胺分析方法问题(《土壤和沉积物 13种苯胺类和2种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实施后,土壤调查或其他土壤相关检测是否可继续沿用参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答复内容:
建议根据检测任务要求选择适当分析方法标准。《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是筛查鉴定方法,4-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氯苯胺的正确度验证数据与定量分析相关质量控制要求相差较大,建议以半挥发性有机物的筛选和定性为目标的测试任务可选用。以苯胺类化合物定性定量分析为目标的测试任务优先选用《土壤和沉积物 13种苯胺类和2种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10-2021)。
04
关于“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沟渠”存贮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的回复
咨询内容:
“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沟渠”存贮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
答复内容: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因此,废水排放到无防渗漏坑塘沟渠内应当认定为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05
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间距问题的回复
咨询内容: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间距问题?
答复内容:
控制建筑间距是减少饮食业单位污染对居民住宅影响的最有效手段,《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4.2.3中的9m为饮食业单位边界和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面的水平间距,与消防规范要求的间距一致。为减少对敏感目标的油烟和异味影响,规范6.2.2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包含了水平和垂直距离。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